最後更新日期 2022.07.26 (二)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已過期)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國內各公民營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申請文件: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3.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證明文件;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5.其他金融機構指定書件
申請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 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1.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3.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資金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其額度規定如次: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2.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3.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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