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為提升我國文化內容之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建立文化創意事業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開啟新型態具信用保證機制之融資管道。
為協助改善文創業者取得營運資金的困境、促進金融機構與業者的溝通,並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升級發展,本院於今(26)日正式公布「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文創升級貸款)」,3 月 1 月起開始受理申請。 本要點適用對象首度納入「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與「大型企業」,並增設貸款新台幣(下同) 100 萬元以下得免經審議會議之「申貸快速通道」,縮短業者申貸時間;同時提供年利率最高 2%、期限最長 5 年之利息補貼,降低業者融資成本負擔,蓄積商業發展能量。
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詳參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2.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第一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中小企業 第二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大型企業 第三類:依法立案完成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 第四類:符合第一至三類資格,且已取得至少一種文創專案合約者。包含:政府機關之各類文創產業補助合約、文創產業委製合約、著作權預售合約。 3. 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身份: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梅花卡。
1.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該計畫需求經費,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尚未履行金額之 80%。 2. 各類申請人適用之貸款總額上限 第一類(中小企業):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第二類(大型企業):最高不超過 2 億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6,000 萬元。 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第四類(文創專案合約貸款):最高不超過 1 億元,但具指標性、跨國合製之專案,通過專案審議後,得不受此限制。 3. 同一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須合併計算 第一至三類:貸款總額度上限,以最高者為準。 第四類:與第一至三類分開計算。 利息補貼 1. 申請對象: 第一至三類貸款申請人(第四類貸款不適用) 已自行向銀行取得貸款,且貸款條件符合本要點與申請作業須知規定者。 2. 補貼利率:最高補貼年利率 2% 3. 補貼期間:最長補貼 5 年 4. 可申請補貼之貸款總額度: 同一企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以 3,000 萬元為上限。 須併計:文創優惠貸款、文創產業貸款利息補貼、文創產業青創貸款之已核定利息補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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