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振興發展資金。
由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目前共有台灣銀行等27家金融機構承貸,名單可參考頁面下方連結網頁 https://www.moeasmea.gov.tw/article-tw-2570-4238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或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療、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十)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貸款利率:最高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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